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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恒泰律师承办的案件入选浦东新区法院15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4.28 作者


2024年4月25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3年以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5件典型案例,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以及行为保全等多类案由。

本所合伙人杨如意律师团队办理的“中国化肥网诉中国钾盐网非法搬运公开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位列15件典型案例的榜首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本案有力保护了涉农业产业的数据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者的合法利益并制止非法利用数据信息的行为提供了参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本案是继“三养食品株式会社诉河北华统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202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2022年福建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钢铁产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荣获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20-2023年度优秀案例后,杨如意律师团队承办的案例再次获得司法系统的专业认可。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

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摘编




目录






/  案例1  /

未经许可搬运他人享有权益的公开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中国化肥网”农业产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采集于公开渠道的数据信息经权利人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当然涵盖人力、物力及运营成本,结合运营模式可确认其对所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被告并非涉案数据信息合法持有人,其在运营网站上的使用行为攫取了本应属于权利人网站的流量及经济收益,损害了原告商业利益,增强了自身竞争优势,其行为已超出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为农业化肥行业大数据资讯运营商,“中国化肥网”(域名:fert.cn)为其所运营网站,每日采集遍布全国众多城市化肥领域的市场行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化肥产品的生产企业、产量、产能、品牌、产品、报价及涨跌等信息,经过加工整合及行情的分析预测后,以数据表单等形式提供予网站注册的付费用户。原告主张其享有上述行情数据和资讯信息的所有合法财产权益。被告系钾肥行情发布网站中国钾盐网(域名:jiayan.org)的运营商,该网站亦为钾盐行业相关网站中排名靠前的网站。原告发现,被告自2016年7月起,在“中国钾盐网”上全盘搬运发布原告“中国化肥网”网站上提供的行情数据和资讯信息,时长超过5年。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数据的时效性和商业价值,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并扰乱了数据行业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所有涉案网页,公开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享有涉案农业化肥相关数据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语义下的合法权益既包含企业字号、商业秘密等,也包含可给经营者带来营业收入或潜在营业利益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数据信息系氯化钾、硫酸钾、钾肥等化肥产品的市场行情日报信息,尽管其中价格信息本身来源于公开渠道,但该行情日报内容不仅汇聚了厂商报价、厂商动态等多方信息,也包含行情提示、未来走势等分析预测信息,系原告根据所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的结果,涵盖原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运营成本,结合原告公司的经营模式即为根据不同数据信息的查阅权限设置不同级别会员,并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获利,故涉案数据信息对其而言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蕴含其生存和发展的竞争优势,原告就其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原、被告运营的“中国化肥网”与“中国钾盐网”均系为化肥市场提供行情大数据信息的门户网站,运营模式及稳定受众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擅自搬运、发布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数据信息,将致使原告网站流量减少、客户粘性度降低,攫取了原本应属于原告经营网站的流量及经济收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28868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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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农业产业大数据权益保护,从数据权益的正当性和被诉行为的非正当性两方面出发,兼顾权益法思维和行为法理论,明确了采集于公开渠道的数据信息经权利人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同时,认定被告在所运营网站上的使用行为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权利网站的流量及经济收益,在损害原告商业利益的同时,增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其行为已超出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有力保护了涉农业产业的数据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者的合法利益并制止非法利用数据信息的行为提供了参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