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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三种处理方式的操作技巧

发布时间 2021.08.11 作者 余珍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保障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续签终止及相应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笔者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及实践情形,总结劳动合同期满后处理方式主要有:




1、续签劳动合同;

2、未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终止;

3、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拒绝。




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上海市司法实践,就前述处理方式及常见问题逐一进行法律分析:


01
续签劳动合同


1、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应避免重复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八十三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否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未进一步明确是否可继续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遵循了前述意见,具体内容可总结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一定条件,也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若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即使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 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3、原劳动合同约定“到期自动顺延”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事由,即法定顺延事由。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异议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各方对此类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效力存在争议,主要为:一方认为到期自动顺延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另一方认为该条款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


从以下检索案例来看,司法实践偏向于认可“到期自动顺延条款”的法律效力。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沪民申146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提出异议,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年,该劳动合同由唐xx字确认,现唐琦仍要求xx公司支付2014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沪02民终1152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在已签合同期满前30天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是正确的,本院予以认同。龚x上诉认为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的顺延情形不符,应认定为无效,但法定的顺延情形是法律对某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情况作出的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合意可以顺延的自由约定。龚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载明的上述约定内容是明知的,签订合同时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龚x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龚x提出要求支付其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沪02民终91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林xx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未提出异议,合同自动顺延一年。林xx与xx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8月31日期满后,xx公司未与林xx终止劳动合同,林xx仍在xx公司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系自动顺延一年。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一定条件,也需双方达成合意,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而林xx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内未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要求xx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02
未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终止


1、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按前述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若不涉及上述法定顺延事由,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若发生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违法终止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不限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若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首先应核实是否存在法定顺延事由。


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该规定的适用对用人单位有两个明确要求: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二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较原合同条件应当维持或提高。 若用人单位未同时满足前述要求,导致合同未续签且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有意续签,应当在合同届满前30日书面提出续签意向,否则视为拒绝续签”等内容,以期将续签合同的提示义务转移到劳动者一方、免除用人单位须相关责任。 鉴于法律规定已明确用人单位应为合同续签主动提示方,故即使劳动合同存在前述约定,一般司法实践中也不因此免除用人单位的应主动提示续签合同的义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01民终320号民事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如果员工有意愿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告知公司。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续订意向及岗位需求,决定是否与员工续签本合同。员工没有在前述期限内提交书面续订意向书的,应视为员工不同意以原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XX公司已于原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之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向谭xx作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条款认定系谭xx不同意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并直接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失偏颇。”


03
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相关阐述,上述规定正确理解如下:


 首先 ,“视为双方同意已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或承担其他未续签法律后果。


 其次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并非赋予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正确理解应为劳动合同期满一年内,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到期后,为避免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责任风险,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条款,谨慎使用“劳动者到期未提出续签,视为拒绝续签”等条款。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决定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审核是否存在法定延期事由。


3、用人单位对于决定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要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且停止用工。


4、用人单位对于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出具《劳动合同续签确认书》,注意避免重复约定试用期及单方面降低或变相降低劳者工资待遇,载明签收回执,要求员工写明续签合同意愿及续签合同类型,留存好相应凭证。


5、用人单位已按第4条建议通知续签,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签订或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收集因劳动者原因不与单位续签合同的相关证据,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免发生经济损失或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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