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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不平等条约”的离婚协议?

发布时间 2022.12.06 作者 彭梅芊




在最近大瓜中,某前夫称“每月付100多万房贷”“司机、阿姨都是我开工资,不想再付电费了”。网友们一边纷纷下单帮忙付“电费”,一边感慨“离婚没有得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却得到了现夫的抚养权”。


综合大瓜的各种信息,对双方的人品暂且不论,简单来说,这个大瓜的核心是:前夫签了一份“不对等/不平等”的离婚协议。


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今天,我们不妨先来认真的了解一下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人身问题(离婚和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制定的 “一揽子”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


通常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所有事项进行综合考虑后达成的协议,是一个不断地博弈、协商甚至妥协的过程。离婚协议各个条款之间互为前提、互为结果,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某个条款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风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即“落子无悔”。法律也规定除非能证明离婚时有受到对方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财产平分。但离婚协商不是解数学题,实际操作时一板一眼的平分财产也是不常见的。一般双方会根据孩子抚养和教育、家庭贡献、收入等情况对另一方做出适当的倾斜和照顾。


“不对等/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往往是因为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得一方做出了重大让步。典型的例子是一方在婚姻中被发现有实锤性的过错。在协商离婚时,非过错的一方要求过错一方在财产上做出重大让步,甚至要求“净身出户”。出于过错补偿的心理,或者考虑到年幼的孩子离婚后由对方抚养等因素,有过错的一方通常愿意在财产处理上做出让步。《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规定对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倾斜比例一般在10%以内。


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规定。因此,当面临“不对等/不平等”的离婚协议时,即使愿意为自己的错误“买单”,也并不表示就没有 “谈判能力”,仍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相对平衡的约定。本篇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01

是否以及如何给对方钱款?


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律没有“配偶赡养费”的规定,离婚时并不需要向对方支付赡养费。虽然没有配偶赡养费的说法,但如果离婚时自愿多给对方一笔钱,又希望“对方再婚之后就不再支付”,那么可以将这笔钱以“家庭开支”的方式支付,比如约定"离婚后A方承担B方家庭开支2万元/月至B方再婚时止,自B方再婚之日起A方不再负担上述家庭开支",类似这样的表述,就不用担心对方再婚后仍需要继续“付电费了”。最近的大瓜中,如果男方能做这样的安排,就不会发生女方来起诉要求支付500万家用,男方却只能去网络声讨了。


如果一方放弃分割存款,同时这笔钱数额很大,那么可以约定将钱款留给子女。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或者购买信托型保险。比如在家族信托中将子女设定为信托受益人,在子女成年之后方可领取收益,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逐步给对方和子女分配资产。通过这样的安排,可以确保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法动用这笔钱,也通过资产交给金融机构来管理,避免家人理财被骗,最终达到钱款安全的传承给子女的目的。但目前在中国设立家族信托有资金门槛,要求有1000万的初始资金,每年的管理费成本也相对较高。


02

离婚房产分割与《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关联适用


如果一方放弃分割共有房产,可以约定将自己的房产份额或者整套房产都归子女所有,房产在子女年满18岁再办理过户,同时另一方享有对该房产的居住权。双方在离婚时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约定作为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离婚后在房产过户给子女之前,双方均不得反悔,该约定是不可撤销的。这样的安排,不仅保障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大部分归孩子(而不是配偶),同时也保障了对方的居住利益。由于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日后子女可以拒绝父母的再婚配偶(如有)来居住。


在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婚后无共同房产,一方也无其他房产,离婚后会面临带着孩子无房居住的困难,在离婚时要求解决居住问题,甚至可能要求获得一部分产权来获取居住权。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很有可能会导致双方无法协商离婚。可以在另一方的婚前房产上为对方设定居住权(可以设定期限),解决离婚后的居住问题。有时候一个问题解决了整个离婚协议也就能达成了。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希望居住权和再婚挂钩,那么“一方不得再婚,否则丧失居住权”,这样粗暴的约定因涉及限制婚姻自由大概率是无效的;而表述成“自离婚之日起至A方再婚之日止,A方对某房产享有居住权,在此期间A方可在该房产居住”,则属于附期限的居住权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担心“我不知道对方什么时候结婚”,可以将“再婚”的约定延伸至“和异性稳定的同居行为”。


03

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虽然子女抚养费是为子女支付,但因子女未成年,实际上是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来收取并支配使用。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必须付至子女18周岁,同时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是不可变更的。


因此,在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很高,超过孩子的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将高额子女抚养费拆分为抚养费和家庭开支两部分,并将家庭开支的支付期限设定为对方再婚时止,或者其他期限。又或者可以将抚养费拆分为抚养费和支付保险费,用一部分抚养费去支付保险费,将受益人设定为子女,在子女成年后方可领取保险收益,确保“专款专用”,钱用在自己子女的身上。




需要注意的是

子女抚养费支付和子女探望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不形成互相制约的关系。比如约定“如果A方不配合子女探望,B方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因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以对方不配合探望为由要求不履行法定义务大概率是得不到支持的。


04

离婚财产处理与子女继承权挂钩


如果离婚时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给到对方,但又不希望这些财产最后旁落他人的,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提前“锁定”财产继承人。比如我在一个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方依据本协议所取得财产在A方去世后均由子女某某某继承,子女某某某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得继承上述财产。本条约定做为双方离婚整体方案的一部分,得以排除子女之外的第三人以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遗赠)指定继承人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表述的好,得到支持的概率极大。


总之,如果在离婚协商时基于某种压力,或者仗着自己有经济实力,不把离婚协议当回事,签署了一个后面来看不对等的离婚协议,那么可能会面临非常被动的结局。


离婚是感情的破裂,离婚协议却是法律的理性。人心不可预测,道德的约束也是虚的。与其相信人性,不如相信法律制度,相信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