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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的“17大”,你准备好了吗?

发布时间 2024.01.12 作者 夏阳



经过二次审议稿的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9日公司法修订稿(简称“新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终于尘埃落定。新法与现行有效公司法(即公司法2018年修订稿,简称“旧法”)进行比对,新法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文。修订范围涉及公司运作的方方面面,也必将会从面到点对各行各业产生深远影响。作为从业多年的老法律人,经过学习梳理,归纳总结,相较于旧法,提炼了十七大类修订要点,分述如下。如有疏漏,欢迎指正!


01

关于股东权利的扩展





1、知情权






2、诉权






3、回购权





02

关于股东义务和责任的延伸





1、出资义务






2、股东责任主体的延伸




03

公司治理





1、股东会







2、董事会



(1)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的组成






(3)董事会可以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的规定






(4)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了董事会出席比例和表决比例的规定






3、经理





4、监事会




04

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专章,确立了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05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增加了无面额股的规定





2、增加了类别股的规定





3、取消了无记名股票





4、对董事会的授权



(1)债券发行






(2)新股发行






(3)可授权董事会决议财务支持的例外






(4)公司回购情形



回购情形(三)(五)(六),即(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股权处分的限制





6、新法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条款




06

关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07

国有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08

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





1、法定代表人






2、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3、董监高义务的延展



(1)董事对股东出资的催缴义务和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时董监高的责任






4、扩大了监事的忠实义务和责任,及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禁止范围由董监高扩大到董监高的关联方





0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董监高滥用权利后的穿透责任







10

债券的发行





1、公开发行债券由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





2、取消了无记名债券的发行





3、新增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4、公开发行债券时应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及该受托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1

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利润分配的时间限制





2、取消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






3、增加监事会为聘任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主体




12

合并






13

减资





1、明确了同比例减资为原则





2、简易减资及亏损减资情形的特别规定





3、违法减资的责任承担




14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15

清算






16

注销





1、增加了简易注销的情形、程序和责任





2、强制注销





17

明确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及公告地位






新法颁布后,已经设立但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公司,都很关注新法中五年出资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新法虽然没有明确,但在结语中留了“敞口”,即“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践中,应当会新老划断,对已设公司留足过渡期。但过渡期的具体期限,目前不确定。从逻辑判断,不应超过5年。笔者建议,认缴未缴的资金比较大的已设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序安排实缴或采取减资降低实缴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