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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热点关注:哪些可投,哪些不得投?

发布时间 2023.10.19 作者 夏阳




前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哪些可投?哪些不得投?结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我们来整理归纳一下吧:


PART 0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8可8不得


01

可投:

未上市企业股权。

不得:

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


02

可投: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不得:

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


03

可投:

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不得:

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04

可投:

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

不得:

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


05

可投:

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不得:

不得通过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方式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06

可投:

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投资不动产持有型以外的资产支持证券。


07

可投:

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

不得:

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08

可投:

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不得:

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PART 02

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3可8不得


01

可投:

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新三板企业的股权)。

不得: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02

可投:

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

不得:

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不得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03

可投:

创业投资基金份额。

不得:

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04


不得:

投资不动产(含基础设施)。


05


不得:

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


06


不得:

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07


不得:

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08


不得: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为了鼓励私募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基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下投资创业投资领域的基金另行创设了创业投资基金类型,以便于该类基金将来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除其名称或经营范围必须体现创业投资属性,相较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可投资范围更窄并应具备相应的行业和阶段性要求。总之,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全部不得;创业投资基金可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部可投。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建议备案成创业投资基金,否则将不能享受创业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