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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消品牌联名:跨界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合规与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 2026.07.13 作者 杨如意

目录


一、引言

二、厘清联名IP的法律性质

三、商标许可边界模糊的风险

四、虚假宣传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红线

五、不正当竞争的灰色地带之假联名

六、违约责任与退出机制缺失风险

七、跨境联名的特殊问题

八、食品饮料标签的特殊监管

九、联名合作的合规行动清单

十、结语


一、引言

近日,茉莉奶白因与LV的商标侵权纠纷败诉屡上热搜,但在品牌跨界联名市场,茉莉奶白却是成功的运营高手。不久前,该品牌刚与恋爱互动手游《恋与深空》完成联名爆款。尽管《恋与深空》此后爆发负面舆情风波,但茉莉奶白已在热度巅峰期完成联名变现,品牌声誉并未受到牵连。根据公开报道,2025 年头部食品品牌 IP 联名渗透率约‌45%‌,2026 年世界杯期间主流快消品牌累计落地联名产品超‌55 款。可见,“联名”已成为快消品行业最热门的市场营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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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品牌方而言,联名可以在极短时间内获取对方的用户圈层、制造话题热度、拉升品牌溢价;而对于律师和法务而言,联名热潮背后,是一系列亟待厘清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边界、商标许可的品控义务、虚假宣传的连带责任、不正当竞争风险,以及联名合同中的退出机制。本文以快消行业常见的联名模式为切入点,梳理品牌方在联名合作中面临的七大核心法律风险,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合规建议。

二、厘清联名IP的法律性质

跨品牌联名的核心产物,是一系列承载双方品牌元素的联名产品及其包装、宣传素材、组合标志等。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是联名合作的第一个分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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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名标识的归属

典型的联名合作会诞生一个或一系列联名专用标识,可能是两个品牌logo的组合变形,也可能是一个全新设计的联名logo。该标识的著作权属于谁?是否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实践中,多数联名协议对这一问题的约定极其模糊。常见表述是“双方共同拥有联名标识的知识产权”、“联名合作前各自享有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但“共同拥有”或“各自享有”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上的难题:《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管理权,但未进一步细分。《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果联名标识由联名产品生产方的设计团队主导完成,按照“创作者为作者”原则,著作权归生产方;如果由第三方设计公司受托创作,则需依据委托合同确定归属——但此时创作成果的归属又与受托合同中的约定相关,联名协议若未同步衔接该约定,就会出现三方权属不清的局面。

实务建议:联名协议中应明确联名标识的知识产权归属(特别是联名标识相对各自的基础标识具有较大改变时),并约定由哪一方或是否共同申请登记注册,同时对后续的使用条件、使用期限、分成收益等作出约定,以避免争议。比如,联名标识的著作权归支付设计费的一方所有,但授权联名另一方在联名期限内无偿使用;联名期满后,标识停止使用。

2.2 产品外观与包装设计的归属

快消联名中,产品包装通常融合两方品牌元素。该包装设计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联名包装由一方独立创作、另一方仅提供品牌元素授权,则著作权归创作方;如果双方共同参与创意和设计,可能构成合作作品,按《著作权法》第14条处理。然而,实务中的困难在于“共同参与”程度难以量化,如果对方提供了品牌色、提供了一句话的创意建议,是否算“共同创作”?

建议:联名协议中应对产品外观设计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并规定联名期满后,任何一方不得继续使用含对方品牌元素的设计。同时,建议在协议附件中列明各方提供的设计素材清单,清晰界定各自贡献。

2.3 第三方侵权的追责

联名产品被假冒、仿冒时,启动维权行动的权利归属是谁?如果甲方发现市场上有仿冒联名款产品,是否有权代表双方提起侵权诉讼?答案并不总是肯定的。如果联名标识的著作权与商标权归属不清晰,授权维权的路径也会受阻。


建议:联名协议的附件中追加一份授权委托书,授予双方(或至少一方)独立维权的权利,并约定侵权赔偿的分配比例。

三、商标许可边界模糊的风险

很多快消品联名的核心法律基础是商标许可,即一方授权另一方在联名产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但快消行业的实践中,大量联名合作以商务合作框架协议形式启动,缺乏正式的商标许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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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许可范围的界定

商标许可的核心三要素是:地域、品类、方式。联名协议中,这三者任何一个界定不清,都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地域范围:联名产品是否可以在所有省份销售?如果乙方有海外业务,是否可以在境外使用甲方商标?以茅台×瑞幸为例,相关产品只在中国大陆销售,协议中应有明确的地域限制。如果联名方在未约定地域范围的情况下将产品出口至其他市场,不仅可能构成违约,还可能触发该市场第三方的商标侵权索赔。

品类范围:联名合作使用的双方商标是否都覆盖了联名产品的品类,如果对方并非驰名商标,也无联名产品对应相同或类似品类的商标注册,则不建议作为商标使用,以避免超范围使用的商标侵权;同时,联名许可方也应关注类似问题,避免无权许可或者侵犯第三方商标专用权的可能。

联名许可仅限于“联名款饮品”,还是涵盖周边产品(如联名贴纸、联名帆布袋、联名钥匙扣等)?快消行业中,“联名套餐”常包含周边赠品,如果协议未覆盖,这些赠品的商标使用就处于"无授权"状态。

使用方式: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还是可以在广告宣传、社交媒体内容、门店展示中使用?是否可以进行二次创作(比如将联名标识做成GIF动图放在小红书上)?使用方式的边界越清晰,后续纠纷越少。

3.2 品牌形象把控与品控义务

《商标法》第55条(2026年修订)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一条是法定义务,不仅是合同权利。如果被许可人生产的联名产品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许可人未履行监督义务,许可人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但问题在于:快消联名通常周期短、产品迭代快,许可人如何实现有效品控?是否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定期抽检权、产品上市前由许可人确认样品的程序、以及质量问题出现时的召回义务?2025年某茶饮品牌联名某国际奢侈品牌推出联名饮品,由于饮品包装和口味引发大量消费者差评,奢侈品牌的品牌形象受到波及。事后调查发现,联名协议中未约定奢侈品方对成品的确认权——这在快消联名中是一个典型的品控缺位案例。

3.3 商标淡化风险

频繁联名可能导致品牌商标的显著性被“稀释”或“矮化”。对于高端品牌而言,如果频繁与大众品牌联名,消费者可能逐渐将高端品牌降格为普通商品品牌,从而损害其商标的驰名保护。

《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21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淡化作为一种损害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尚缺乏统一认定标准,释法说理不够充分。品牌方在制定联名策略时,应从品牌战略层面评估联名的频率和对象选择。

实务建议:高端品牌在大众联名时,可在协议中约定“限时限量”条款,即联名产品的品类范围、销售渠道和销售周期均受限制,以控制品牌形象下行风险。

四、虚假宣传与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红线

快消联名的最核心营销卖点是“限量、稀缺、大牌合作”,但过度营销极易触碰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红线。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快消品的广告宣传监管日趋严格,联名营销属于重点关注的领域。

4.1 “限量”的虚假宣传

声称限量1000件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的限量措施?如果销售远超宣传数量,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28条进一步明确,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虚假广告。如果品牌方宣传“限量发售、售完即止”,但实际并未采取任何限量措施,该等宣传可能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广告法》第28条。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虚假宣传条款。

4.2 成分与功效的“搭车”宣传

快消品联名中,A品牌可能拥有某功效的资历(如零糖、富含特定成分),联名产品在宣传时会借助这一资历——但如果该功效资质不能覆盖联名产品本身,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例如,A品牌的某款产品取得了“低GI认证”,而联名款产品为完全不同的配方,但宣传中仍使用“低GI”字样,这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联名款也具有相同认证。

4.3 混淆商品来源

联名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可能产生“这是A品牌产品”的认知,但实际生产和品控方是B品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联名产品的宣传过度突出一方的品牌元素,导致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由该方生产,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

典型案例:某知名食品品牌联名某动漫IP推出限定产品,消费者在社交媒体上声称“冲着某动漫买的,结果发现根本不是正版产品”——实际上,品牌方确实有合法授权,但消费者心理预期与实际不符,引发了大量差评。这种情况提示品牌方在宣传中需要清晰标注产品制造商、被授权方等主体信息。

4.4 联名方的连带责任

如果联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通常会向知名度更高的一方追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对于联名产品而言,谁是生产者?如果联名协议中约定A品牌负责生产、B品牌仅提供品牌授权,但消费者向B品牌主张赔偿——B品牌是否可以免责?

答案取决于B品牌在宣传中的角色定位。如果B品牌在宣传中被描述为联名产品的出品方或背书者,法院可能认定B品牌构成共同经营者,与A品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联名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责任的分配及应对舆情的责任和费用,必要时可以购买相应的产品责任保险分散风险。同时,建议在宣传物料中清晰标注产品制造商和品牌许可方,避免消费者混淆。

五、不正当竞争的灰色地带之假联名

5.1 假冒联名

在联名款热销的市场环境下,“假联名”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表现为:1、品牌联名实未授权:某奶茶品牌在门店宣传“与知名火鸡面品牌联名”,但实际双方无任何合作协议——构成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2、利用联名话题进行搭便车宣传:A品牌发布社交媒体内容称“我们期待与B品牌合作”,暗示双方存在商务关系——如双方实际并无合作意向,可能构成虚假宣传。3、仿冒联名款设计:某品牌推出与热门联名款包装或与其他知名品牌核心标识极为相似的产品,利用消费者对联名款的关注度引流。

以上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7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和第9条(虚假宣传),以及《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72条(商标侵权)。

5.2 联名谈判期信息泄露

在联名合作尚未正式达成时,一方提前释放“即将与某品牌合作”的消息可能构成违约甚至侵权。如果双方签有保密协议(NDA),提前泄露构成违约;如果未签NDA但消息本身可能给对方造成了商誉损害,如对方被消费者指责“太过商业”、“掉价”,则可能引发名誉权纠纷。

建议:联名合作协议的签署时机至关重要,在正式签署前不应进行任何公开宣传。NDA中建议加入“在双方共同宣发前,不得公开暗示合作关系的存在”条款。

六、违约责任与退出机制缺失风险

快消联名的典型特征是“短平快”,合作周期通常为3-12个月。正因如此,很多联名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的条款极其简略,但恰恰是这些条款,决定了合作能否“体面收场”的可能性。

6.1 提前终止的触发条件

常见的联名协议中,提前终止条款往往只涵盖“一方严重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合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一方擅自超出范围使用对方商标”等情形。但在实践中,提前终止的需求往往来自更多场景:1、销量不达标:联名产品表现远低于预期,继续合作已无商业价值;2、一方出现重大负面舆情:联名方的品牌形象急剧恶化,另一方希望切断关联;3、市场监管介入:联名产品被监管部门调查或处罚;4、竞品关系变化:一方被另一方的直接竞争对手收购。

这些场景是否构成终止合作的正当事由,完全取决于协议中的约定。如果协议中仅有模糊的“重大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条款,在这些场景下主张终止合作可能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

6.2 品牌危机隔离条款

品牌危机隔离条款是国际品牌授权协议中的标配条款,但在国内快消联名协议中极少出现。该条款的核心功能是:当一方出现重大品牌危机时(如食品安全事故、高管丑闻、政治敏感事件等),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联名合作,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品牌商誉损失。

建议:在联名协议中约定品牌危机下的解约权,并设置“保底”联名费用机制,保底金可以在联名启动时缴纳,或者在联名费按照常规方式计算不足保底金额时补足,作为一方品牌受损时的最低限度赔偿。同时,也可以考虑使用联名保证金等方式。

6.3 存货与库存处置

联名款产品往往印有特定图案、使用了特定的包装设计,联名期结束后如何处理未售出的库存?常见问题包括:联名期满后,是否可以在降价促销中继续使用联名包装?库存清理期如何约定?是否允许通过“拆箱零售”方式将联名包装分离后继续销售产品本身?联名赠品(如周边)如何处理?等等。如果协议中未约定这些细节,实践中可能出现:联名方在联名期满后继续以“联名款”名义销售库存,引发合同纠纷。

建议:在协议中约定清货期,联名期满后给予一定的库存消化期限(如30-60天或者剩余保质期内),在此期间可在指定渠道销售库存,期满后销毁或去除联名标识后销售。

6.4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在联名协议中应有明确约定。由于联名合作的商业预期较难量化,建议在协议中设置“约定违约金”条款——约定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以联名产品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违约金的金额应具有合理性,不宜过高。

七、跨境联名的特殊问题

对于涉及境外品牌的联名合作,除了上述五个核心法律领域外,还面临以下额外挑战:

7.1 国际商标的地域性问题

境外品牌的商标在中国是否已完成注册?如果境外品牌仅在其本国注册了商标,但未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该品牌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保护力度将非常有限。在此情况下,联名方使用该商标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是第三方在中国已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对使用行为提出异议或诉讼;二是联名标识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可能被驳回;三是如果遭遇侵权行为,维权的基础不充分。

建议:联名合作启动前,应对境外品牌的在华商标注册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核心商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如未注册,应在协议签署前完成注册申请。

7.2 跨境授权的效力与风险

境外品牌授权中国品牌使用商标,需要处理以下问题:1、授权协议的法律适用:适用中国法还是品牌所在国法律?2、争议解决的管辖权:诉讼地在中国还是境外?3、商标许可备案:《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55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议:跨境联名协议应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由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以降低双方的争议解决成本。同时,如果联名超过1年,建议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及时向商标局备案。

7.3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联名产品如果需要进出口,需要关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商标权人可以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如果联名标识已经注册,建议备案以防止侵权产品进出口。

八、食品饮料标签的特殊监管

快消联名产品如果属于食品、饮料或酒类,还受到额外的监管合规要求。《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联名产品如果由A品牌生产、B品牌仅做品牌授权,标签上是否应同时标注两个品牌的信息?标签是否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由B品牌生产?实务中建议:产品标签应清晰标注"制造商和品牌授权方,避免消费者混淆。

此外,如果联名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中涉及强制标注范围以外的广告宣传语,联名双方还要遵守广告用语的相关市场监管规定,具体可以参考笔者文章:《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快消品场景应用深度解读

九、联名合作的合规行动清单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为快消品牌法务团队梳理了联名合作的全流程合规要点:

联名前——尽职调查

对方的商标注册情况,特别是在联名产品类别上的商标注册情况及状态

对方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或被法院判决确认的商标侵权纠纷

对方的经营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是否有效

联名标志是否已有第三方在先注册

跨境联名需额外核查:境外品牌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及海关备案情况

联名协议——必备核心条款

联名标识的著作权归属与商标注册责任

商标许可的三要素:地域范围、品类范围、使用方式

产品包装设计的知识产权归属

品控与质量监督机制(样品确认权、抽检权)

产品质量责任的分配与责任保险

品牌保护与危机隔离条款

第三方侵权时的维权权利与赔偿分配

提前终止的触发条件与程序

联名期满后的库存处置方案

争议解决的管辖约定

联名执行中——法律风险监控

宣传物料上线前的法律审核

产品口味、质量是否符合消费者预期

限量发售是否落实限量措施

食品标签是否合规

对方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商标使用行为

联名结束后——善后附随义务

清货期内完成库存消化或处置

停止使用对方品牌元素,通知关联方同步执行

联名标识如已注册,按协议处置商标权

十、结语

快消品牌联名本质上是用一个品牌的资产去撬动另一个品牌的用户群体,以最短的时间获取最大的关注度。但杠杆的另一面是风险放大效应:一旦知识产权、宣传合规、品控义务等环节出现疏忽,品牌积累多年的商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被侵蚀甚至摧毁。

品牌联名协议并没有通用模板,每一个联名项目都需要根据具体品类、双方品牌定位、销售渠道和监管环境进行定制化的法律安排。我们建议品牌法务团队将联名合作纳入常态化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流程,而不是把它当作一次性营销活动应付了事。毕竟,一个好的联名可以让两个品牌一起飞得很高;但一个法律准备不充分的联名,也可能让两个品牌一起摔得很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杨如意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