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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2025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法官划重点,股东知情权边界全解析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最基本的信息获取权,是股东行使股东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管理、选择管理者及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上海一中院金色天平微课程系列,此次聚焦“股东知情权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邀请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公司企业纠纷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胡玉凌法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夏志阳法官进行解读。学习课程后,笔者梳理出业界普遍关注的五个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问题,并结合资深法官的此次解读,提炼了相应的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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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2024新《公司法》下,董监高权利边界和责任防范
公司是法人主体,但具体还是人的运作。新公司法首先通过强化大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穿透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稳定了公司上层建筑的合法合规运作(关于大股东的权利限制和穿透责任已在《新《公司法》下,股东股东如何保护自己》做了阐析)。除此以外,新公司法亦强化了董监高的监管,做实了董监高的义务和责任,通过对董监高的监管使得对公司的监管落到实处。本文从董监高的任职、董监高责任的强化、董监高责任主体的延展、董监高风险防范四个方面展开,以帮助您了解董监高权利边界,做好责任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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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2024新《公司法》下,如何选择和完善公司治理
就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在三会治理(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常态设置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破除了现行公司法三会制衡的组织结构,在公司的监督权中引入审计委员会的替代方案,并通过股东会权利下沉至董事会突出了董事会的中心地位。新公司法对治理结构规则的调整,增加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灵活性,客观上有利于公司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架构。笔者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职权替换、经理,以及股东会权利下沉为视角,通过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与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相比较,以期帮助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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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2024新《公司法》下,公司股东如何保护自己!
新公司法拓展了小股东权利并穿透和加强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小股东如何维权?大股东权利边界在哪儿?大股东滥用权利会有什么样的责任?通过新公司法的学习,并与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相比较,笔者从股东权利的拓展和对大股东权利限制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结合此次新公司法对大股东责任的新规定,以期为公司股东提供参考,从而帮助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营中形成良性互动合作,避免大股东滥用权利和有限责任,促进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共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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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82024新《公司法》下,如何选择合理的减资方式
上篇文章中我们提到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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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62024新《公司法》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和风险分析
市场主体通过认购或受让公司的股权或股份,直接或间接地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最基本义务!新公司法一方面通过恢复分期实缴的规定防止盲目认缴带来的出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定强化了对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督,使股东的出资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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