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提升商标审查质效,营造风清气正的商标注册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异议、评审2024年十大典型案例。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如意律师、宋涵律师代理的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异议案入选十大案例(链接:案例5)。本案是杨如意律师办理的专利无效案入选2014年专利复审委十大典型案例后,再次有商标异议案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典型案例。
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异议案,该案有力制止市场混淆,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
晓芳窑系中国台湾名窑,其创始人蔡晓芳先生从事仿古瓷器烧制近50年,遍历中国历代各种名窑瓷器,“晓芳窑”品牌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经过多年市场经营,晓芳、晓芳窑等注册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本所接受晓芳陶艺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在中国大陆注册的系列商标提供常年风险监测法律服务。在商标风险监测过程中,我们发现第69778265号“晓芳窑”系他人申请注册在第40类“烧制陶器;金属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等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晓芳公司注册在第21类“陶瓷制花瓶、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的商标高度近似,构成服务与商品类似,该商标已经注册初审公告,如不提出异议,一旦获得注册将淡化晓芳窑商标的影响力,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损害中华传统文化品牌的形象。
经调查,第69778265号商标的申请人此前还存在于其他商品类别上注册“晓芳窑”商标的不当行为。因此,经综合研判,代理律师向客户提出了商标异议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行动方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条规定,从商标近似、商品服务类似、侵害在先权利、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人存在恶意注册等多个方面充分论证,并提供了大量证据支持论证。
经过全面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第69778265号被异议商标与晓芳公司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决定不予注册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商标权益。
企业需通过动态监测、法律工具组合运用及预先的证据管理等建立商标管理保护制度,尤其传统文化品牌而言,应兼顾法律合规与文化传承,避免市场混淆与品牌价值稀释。上正恒泰近年来为晓芳窑、三养火鸡面、赤坂亭等众多知名品牌提供商标合规体系建设及商标维权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借此机会我们为企业商标的合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企业应自行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定期监控商标初审公告,重点关注核心商标的近似标识及关联商品/服务类别。同时延伸至域名、企业名称等领域的跨平台监测,防止恶意抢注。
在核心类别上,覆盖潜在业务延伸领域及防御性类别。对核心商标的读音、字形变体进行保护性注册及使用,阻断模仿路径。
系统保存商标使用记录(销售合同、广告投放等)并标注时间戳,用于证明在先使用及知名度。收集媒体报道、行业奖项等材料,支持驰名商标认定。针对恶意注册行为,多角度采集证据,实施多维度法律维权措施。
在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中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扩大跨类保护范围。制定商标使用规范,避免滥用导致淡化,如“晓芳窑”作为文化品牌需严格管控商业使用场景。
内部定期开展商标合规培训,提升侵权识别能力;外部与专业律师、行业协会协作,快速应对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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