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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9月1日开始实施!快来看看这5分钟的速读版吧!

发布时间 2025.08.05 作者 谢芃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解释二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篇文章会帮你快速掌握这次新解释的部分要点。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

通过延长原合同的期限,或变换劳动合同主体等目前用人单位常见的规避手段,均将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短评:如新闻发布所说确实是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感觉像是回到铁饭碗时代。

 

2、混同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第二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1、劳动合同签订;2、未订合同的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亮点是劳动者可请求符合混同用工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3、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问题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赔偿。

 

4、竞业限制问题

第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

短评:劳动者面对此类争议多了一个主张无效的抗辩方向。用人单位也应注意对劳动者知悉、接触商业秘密做留痕。

 

5、恢复劳动关系的问题

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短评:统一各地方司法实践中恢复劳动关系后,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标准的问题。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奖金、津贴等。也统一如恢复劳动关系需要从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开始即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压力不小,对于解除、终止需谨慎。劳动者诉请恢复劳动关系的比例会提高。

 

6、社保费用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短评:距离解释二施行时间已不多,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施行后可能会短期造成劳动争议增多。用人单位约定无需缴纳社保的,那至少也需明确未缴纳社保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金额。

 

7、仲裁时效抗辩

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期间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意见见于《八民纪要》劳动争议案件部分关于仲裁时效问题一节中,此次再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如有时效抗辩应在该阶段提出,而不要缺席劳动仲裁至诉讼阶段再去抗辩。

 

8、超龄劳动者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中废除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结合渐进式延迟退休以及正在征求意见的《超龄劳动者基本保障暂定规定》,对于超龄劳动者,将不再是界定为劳务关系。随着社会老龄化,期待对于超龄人员更好的劳动权益保障。

 

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等问题,本文不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