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正式印发《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一重要文件的出台,旨在为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竞业限制提供清晰、具体的操作指南,并与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紧密衔接,共同致力于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就业择业权之间构建更为精细的平衡。
为帮助企业准确把握新规要点,本文将结合《解释(二)》,对《指引》的核心内容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明确竞业限制适用的双重前提:企业有秘可保、员工有秘可守
《指引》与《解释(二)》均明确指出,竞业限制的正当性根植于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指引》要求企业在实施竞业限制前,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其商业秘密的内容与范畴。商业秘密需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三大要件,行业常识、公开渠道可获取的信息,被明确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
在涉密人员范围上,《指引》第七条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类人员(知悉保密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进行了限缩性明确。尤为关键的是,《指引》指出,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或仅接触企业一般经营信息的劳动者(如前台、保安等),原则上不属于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涉密人员。若企业拟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负有“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义务。
《指引》的上述规定与《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精神完全契合,该条款规定,劳动者若未知悉或接触商业秘密,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企业若随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将面临竞争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二、公平合理:细化权利义务约定的合规标准
《指引》的核心价值在于,它将法律中“公平合理”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协议内容的具体合规标准。
在协议形式上,《指引》强调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不得以规章制度替代竞业限制约定。
在实质内容上,《指引》要求协议要坚持合法和诚信原则,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条款。
在限制范围上,《指引》要求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根据《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与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不相适应,超出合理部分将无效。《指引》的细化标准将成为仲裁和法院判断“合理性”的关键依据。
在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问题上,《指引》提出了更具指导性的量化参考。《指引》规定,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对于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建议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平均工资的50%。以往,除极个别地区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要不低于最低工资即可(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补偿金额无明确约定时,才适用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指引》相当于提高了经济补偿的标准。
《指引》首次为违约金的设定提供了量化标准,指出在综合考虑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等因素的前提下,违约金“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虽然补偿和违约金可由双方约定,但司法实践一贯禁止显失公平。《指引》的标准极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为判断补偿金是否合理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参考标准,过低的补偿或过高的违约金都将面临被调整的风险。
三、动态管理:规范竞业限制的启动、履行与解除
《指引》系统性地明确了竞业限制从启动、履行到解除的全流程操作规范,体现了制度的双向公平与灵活性。
劳动者离职时,企业可根据岗位变化评估是否启动竞业限制。若不启动,应书面明确告知劳动者。
在履行过程中,企业可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依法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同时,企业可协商额外补偿或支付不低于3个月补偿后提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与之相对应的是对劳动者权利的强化保障。《指引》明确规定,经济补偿必须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单独支付,不得与工资混淆。尤其重要的是,《指引》还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约时的解除权:如果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并经劳动者提醒后仍未支付,或无故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的,劳动者即可免除履约义务。
四、《指引》的效力:重要的合规参考
需要明确的是,《指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性文件,其本身并不具有超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效力。当《指引》的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时,自然应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然而,《指引》的现实价值不容小觑。《指引》由主管机关发布,是对法律原则如何在实践中具体应用的权威性阐释。在未来的劳动争议中,仲裁机构与法院极大概率会将其具体标准作为判断企业行为是否“合理”“公平”的核心裁量尺度。因此,严重偏离《指引》建议(如对普通员工实施竞业限制、补偿远低于建议水平、违约金畸高)的企业,即便不直接违法,其在争议中的败诉风险也将急剧增加。在此意义上,《指引》已成为企业竞业限制合规的“事实标准”与“最佳实践手册”。
五、结语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发布,标志着监管进入了精细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企业当务之急是依据《指引》的精神与具体规定,对内部的商业秘密管理、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及实施流程进行全面自查与优化,将合规标准从“不违法”提升至“合理公平”的新高度,从而在保护核心资产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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