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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Wisdom and Risk Prevention for Chinese Family Wealth Succession

release time 2026.02.10 author 武国建

马踏祥云驮福至,花开吉地报春来。


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已在实施或正在准备财富传承事宜,中国家族企业正迎来空前规模的传承浪潮,创始家族信托和企业股权安排成为当前法律环境下的主流选择。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家族企业传承带来深刻影响;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以9章78条的系统性框架,从制度层面为家族企业代际传承注入了新动能,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写入总则,要求传承过程兼顾家族文化与现代治理。2023年6月1日银保监会实施《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家族信托明确为资产服务信托中的重要类别。


然而,家族财富传承之路并非一径独行、平坦直达。我们拟通过剖析典型家族传承案例,从成功经验、失败教训、法律架构、风险防控等维度,为中国家族财富传承之路提供系统性的思考框架和实操指引,为中国家族企业的基业长青提供镜鉴。




01
成功案例的法律架构与传承智慧



(一)新鸿基地产郭氏家族:信托锁定+家族治理的百年传承


新鸿基地产(00016.HK)郭氏堪称家族企业传承的典范,通过上市公司公告及相关媒体报道,我们发现该案例核心在于通过信托机制锁定股权,并辅以特殊的家族治理结构。


信托架构的法律设计:公司主要创始人郭得胜生前将集团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明确规定"不可分拆、不准出售",受益人包括夫人邝肖卿和三个儿子炳湘、炳江、炳联及其家人。这一架构设计的法律基础在于信托的三确定性原则——设立意图、标的资产、受益人对象必须明确。


郭得胜的信托安排具有以下关键法律要素:首先,采用"家族资产整体打包"方式,将家族成员捆绑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确保了家族企业控股权的稳定;其次,通过汇丰信托持有新鸿基地产股权,实现了财产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第三,设置了"酌情信托"机制,赋予受托人绝对的酌情处置权,任何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均无明确的固定权益,也无权要求受托人将财产分拆、出售或转让。


家族治理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委托人的高瞻远瞩。邝肖卿作为"保护人"掌握决策权,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负责执行,实现了权责分离。在传承过程中,邝肖卿展现了高超的治理智慧:当年轰动香港的世纪大盗绑架案一度引发了郭氏家族内部危机,为惩戒长子,2010年10月,她宣布将家族信托股权受益权修改为"郭炳湘的家人"、"郭炳江及其家人"和"郭炳联及其家人";受益权比例不变,但通过巧妙的措辞将"郭炳湘及其家人"改为"郭炳湘的家人",将郭炳湘排除在受益人名单之外。2014年危机化解,信托受益权得以重新均分。


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是这一案例的重要启示。尽管经历了长达20年的家族内部矛盾等重大事件,但得益于信托架构的保护,新鸿基地产的股权结构始终保持稳定,公司运营未受根本性影响,郭氏家族平稳实现了接班过渡,家族财富得以成功传承。


(二)龙湖集团吴亚军:AB股架构+家族信托的现代治理


龙湖集团(00960.HK)的传承案例完美利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实现了家族控制与企业发展的统一。


查阅上市公司公告及相关媒体报道发现,吴亚军夫妇在2008年龙湖集团上市前,就通过离岸架构设立了独立的 “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信托通过BVI公司持有龙湖地产(开曼)股权,进而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注入信托,成为独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为各自家族成员,用于财富传承。设立 Fit All信托,用于股权激励。这使得创始人夫妇2012年离婚时,无需分割股权,避免了控制权之争。


龙湖集团还设计了AB股:A类股份持有人享有每股10票的投票权,B类股份持有人享有每股1票的投票权,这种设计有效防止了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股权稀释而冲击决策权。


家族信托架构的精巧设计体现委托人的法律智慧。公司上市前,吴亚军与蔡奎通过BVI公司持有龙湖地产股权,随后将股权注入由汇丰国际信托管理的Silver Sea和Silverland两个BVI公司,使这两家公司成为龙湖地产开曼实体的直接控股股东。这一架构的法律优势在于:



第一,财产隔离功能。

吴亚军与蔡奎将各自持有的龙湖地产股权设置了信托,其持有的股权不但独立于各自拥有的其他财产,而且独立于夫妻财产,因而在双方离婚后不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


第二,传承的灵活性。

2018年11月,吴亚军将Silver Sea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母亲信托(吴氏家族信托)分派至女儿信托,实现了财富的代际传承。吴亚军家族信托和蔡馨仪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均为汇丰国际,传承过程未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架构,同时A类股份投票权依然掌握在吴亚军手中,即便将股权收益权移交女儿,但投票权保留,实现“传财不传权”,保障公司由职业经理人团队运营。


第三,治理的现代化。

通过信托架构,家族成员的股东身份与管理者身份分开,家族企业得以由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实现去家族化。信托的受益对象还包括一个名为Fit All的信托,该信托的受益对象为龙湖地产的员工及管理层,旨在进行股权激励。


吴亚军的家族信托设计,是国内企业中将婚姻风险隔离与企业平稳传承结合得最经典案例之一,其独特之处在于提前数年布局,前瞻性设立,精心筑起“防火墙”。


(三)立白集团陈氏家族:制度化传承的创新实践


立白集团的传承案例展示了如何通过制度化建设实现多子女家族企业的平稳传承。


家族治理的制度体系建设是立白成功的关键。立白科技集团的网站展示了其筚路蓝缕的发展历程,品牌创始人也为自己的奋斗史著书立传,诸多媒体报道了陈氏兄弟制定家族规约等事宜,该规约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这部家族规约借鉴了国际化企业的相关设计,同时参考了方太、李锦记的家族治理方法,明确了陈氏家族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


在组织架构设计方面,立白家族建立了完善的治理机构:家族办公室、家族理事会、传承委员会和家族委员会,附之以严谨的投票机制、晋升机制,每三年进行一次选举。每月召开一次家族会议,议题涉及业务、家族治理、下一代的培养和教育等。


传承路径的系统化设计体现了潮汕家族的智慧。立白采用多子女集体接班模式,分业分工不分家,让子女基于各自专长分工合作,共同维护家族利益。


文化传承的制度化保障同样重要。立白创始一代持续几十年谦让、善待亲人、伙伴、员工,已经成为家族价值观的基因,这使得家族第二代能够继续兄友弟恭、集体接班。


需要指出的是,以亲情与人性维系的制度更需要法律智慧的保驾护航。


02
失败案例的法律风险与深刻教训



(一)杉杉股份创始人:未立遗嘱引发的传承灾难


杉杉股份(600884.SH)的案例是中国家族企业传承中惨痛的教训之一,充分暴露了未进行传承规划的巨大风险。


法律风险的爆发源于一个看似简单的疏忽——未立遗嘱。2023年2月,杉杉股份发布公告:公司创始人65岁的郑永刚在日本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创始人未留下任何遗嘱或明确的股权传承安排,根据《民法典》第1123、1127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就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股权结构的灾难性稀释随之而来。郑永刚名下相关股权被法定继承稀释给数个主体,这种"名实分离"的状态直接导致了决策僵局——原本集中的控制权被打散成多个零散份额。


控制权分散导致了家族纷争,家族矛盾导致公司核心业务持续承压,债务危机同时爆发,2021年与2022年,杉杉股份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3.4亿、26.91亿,2023年当年则锐减至7.65亿,及至2024年底更是亏损3.67亿。郑永刚生前公开表示“公司肯定是要儿子接班的”,但被给予厚望的90后公子郑驹,后面不仅所有持股被强制拍卖清零,本人和相关控股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9月30日,杉杉股份发布公告: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牵头,携TCL产投、东方资管等组成联合体,将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安排拟取得杉杉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杉杉股份23.36%的控制权,两个月不到,2025年11月,杉杉股份管理人又启动第二轮重整招募,方大炭素、湖南盐业、中国宝安等参与,但2026年1月4日晚,方大炭素披露《关于终止参与杉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2026年2月8日,杉杉股份再次发布公告,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及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与重整投资人皖维集团、宁波金资签署《重整投资协议》,若重整成功,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安徽皖维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


就在公告前几日,即2026年1月31日,公司发布了2025年业绩预告:预计扣非后净利润3亿元至4.5亿元,实现扭亏。但与此同时,郑驹先生名下十一家公司的股权却仍在司法冻结中,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其尚存六份限制消费令。


(二)海翔药业创始人:缺乏风险隔离的二代败局


海翔药业(002099.SZ)的案例揭示了家族企业传承中风险隔离机制缺失的严重后果。


传承过程的表面完美掩盖了深层风险。创始人用四十年时间将一家乡镇日化工厂打造成百亿市值的医药上市公司,为独子铺好了完美的接班之路: 1997年10月进入海翔药业,曾在生产车间、研发中心、销售和质量管理等部门工作,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在企业中摸爬滚打十余年,最终获取24.67%的股权。从权力交割到家族传承的秩序上看脉络分明。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2013年开始,罗公子因个人原因数次减持股份,最终以约4亿元出让了海翔药业的控股权。公司易主后,年报显示:自2014年始至2022年,公司累计净利润逾30亿。


制度缺陷的深刻反思揭示了问题的根源。创始人虽然完成了股权交割,但未对股权进行有效的锁定,导致家族股权减持,这反映出家族企业传承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01

股权缺乏"防火墙"机制。如果当初设立了股权信托或其他锁定机制,限制股权的转让和质押,或许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02

缺乏个人债务与企业资产的隔离。当股东个人债务爆发时,企业资产直接受到冲击,最终导致控制权丧失。

03

传承规划的局限性。创始人只关注了权力的过渡,却忽视了风险管控和资产保护机制的建设。耗费四十年打造成的上市公司,最终仅用了不到四年时间就失去了的控制权。


(三)娃哈哈宗氏家族:跨境信托的法律冲突


娃哈哈的案例是跨境家族财富传承法律复杂性的典型体现。


综合法院文件、媒体报道、公司官方声明、当事人及关联人回应等渠道可知,宗氏跨境资产的法律困境源于离岸信托的设立瑕疵。2024年12月,宗氏二代接班人在香港被三名自称其同父异母弟妹的美籍人士起诉,要求分割百亿跨境遗产。三名原告主张宗庆后曾通过手书及邮件设立了一项总额21亿美元的离岸信托,指定他们为受益人,每人各得7亿美元,但该信托未完成正式书面契约,账户实际资金为18亿美元。


法律适用的尖锐冲突是本案的核心难题。根据香港《信托条例》,信托有效性需要满足“意图确定、对象确定、标的确定”三原则,香港普通法承认口头信托的效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8条要求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信托效力原则上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根据该法第36条和第37条等规定,香港账户资金适用香港法,而娃哈哈股权适用内地法,导致同一信托面临分裂认定。


继承权认定的法律博弈更加激烈。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若杭州法院确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宗馥莉持有的股权可能被稀释,进而动摇其对娃哈哈集团的控制权。宗馥莉提交了2020年宗庆后的遗嘱,写明"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见证人包括娃哈哈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等核心高管。


企业治理的连锁反应已经显现。自2024年8月娃哈哈推动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引发内部反弹,老臣团队反对削减合作但业绩不佳的经销商,娃哈哈"系列商标转让遭国资股东否决,高管动荡。遗产纠纷还一度导致消费者抵制,公司品牌与经营业绩已经受到不利影响。


03
传承工具与架构设计的法律解析



(一)家族信托的核心要素与法律要求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核心工具,其法律架构设计直接决定了传承的成败。


信托财产的法律要求体现了严格的确定性标准。《信托法》第15条的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一般来说,信托财产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财产的存在必须确定,信托设立时,委托人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实际存在,尚不存在或已经不存在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第二,财产的范围必须确定,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有明确范围,并与其他未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明确区分开;第三,财产的权属必须确定,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应当权属明确,确实属于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存在争议、权属不清的财产不能设立家族信托。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构成了信托关系的基本框架。根据《信托法》第2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的法律要求包括: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必须拥有合法的信托财产,且该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要求调整管理方法、申请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行为等。


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极其重大。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受益人的权利保护体现了信托的本质。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二)家族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


家族治理结构是家族企业传承成功的制度保障。


家族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可参考现代公司制度,通常包括三个层次:家族大会覆盖全部家族成员,是家族的最高权力机构;家族委员会由符合资质的家族核心成员组成,至少由五名成员构成,每个成员任职三年,并最多连任两届;家族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通常聘请职业经理人。


家族宪章的内容设计应当涵盖多个维度:明确家族存在的意义,例如"通过创新推动社会进步"或"守护传统工艺并发扬光大";规定股权的持有、转让、稀释和继承的条件;设立家族委员会、家族大会等机构,作为家族内部的"议会"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监督家族企业运营、组织家族活动和解决内部冲突;明确家族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进入家族企业工作的标准、薪酬体系、分红政策以及退出机制等。


"合情合法"的治理策略是现代家族治理的趋势。在正式制度层面,建立家族宪章、家族委员会,并用信托工具固化成员权责,如将家族宪章内容融入信托文件,通过受益人资格设定规范成员行为;在非正式机制层面,通过家族团聚、长辈言传身教等方式维系情感纽带。


制度化传承的实践要点包括:制定家族宪法,明确家族价值观、企业愿景、接班人选拔标准、规定股权分配、分红政策、家族成员任职规则;设立家族信托,隔离资产风险,将核心股权装入信托,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企业控制权分散;建立家族议事会,定期召开家族会议讨论重大决策,避免一言堂。


(三)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创新


类别股的法定类型包括三种:特殊表决权股(一股多权)、优先股(优先分红、优先清算)、限制转让股(转让受限)。这一制度创新的意义在于,将类别股与家族信托相结合,意味着股权家族信托中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架构设计可从协议约定走向公示登记,有利于实现家族企业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实现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规定同样值得关注。《公司法》第4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一人公司的制度突破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扩展至仅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23条第2款还新增规定,股东若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则各公司需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责任的强化对家族企业影响深远。《公司法》第53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要求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必须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04
跨境传承的法律复杂性与风险防控



(一)主要离岸地的法律比较


不同离岸地的法律体系为跨境家族信托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BVI(英属维尔京群岛)的VISTA信托支持控制权保留,适合需要保持家族控制的企业。BVI属于普通法系,法律体系成熟,特别适合家族企业股权架构、跨境资产隔离。


开曼群岛属于普通法系,2024年通过《永续法修订新法案》,允许信托永久存续(除涉及开曼土地权益外),灵活性极强。其STAR信托不仅可用于个人受益,还能用于特定目的或混合用途,极大扩展了信托的适用场景。其制度优势源自于高度成熟的离岸公司与信托体系以及对跨境股权、上市前架构的天然兼容性。


新加坡是以普通法(英美法系)为基础,同时融合了部分大陆法系元素和伊斯兰法系特点的混合法系,2020年修订其信托法强化了受托人责任,适合东南亚资产配置、家族办公室设立。新加坡的优势在于其作为主权国家的稳定性和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香港属于普通法系,2013年废除信托存续期限制,支持永续信托。香港的独特优势在于与内地司法衔接更顺畅,适合有内地业务的家族企业。


在选择离岸地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永续传承需求(泽西岛、开曼、香港允许设立永久信托),主要资产类型(BVI、开曼非常适合离岸公司股权/金融资产),司法体系偏好(新加坡为主权国家司法体系),资产隔离需求(可在香港或新加坡主架构下嵌套开曼STAR信托持有高风险资产)。


(二)跨境信托的法律冲突


跨境信托面临的法律冲突是家族财富传承中的重大挑战,跨境信托设立三原则:形式合规、控制权适度、动机纯正。


形式要件的冲突最为直接。香港普通法承认口头信托,只要满足"三确定性"原则即可;而内地《信托法》强制要求书面形式,仅凭口头证据在内地将被否定效力。这种冲突在娃哈哈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三名原告主张的2003年口头信托承诺可能因缺乏"标的资产特定化"证据而被香港法院否定,但在内地更是面临程序瑕疵风险。


法律适用的冲突更加复杂。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信托效力原则上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但实践中可能出现分裂认定,如前述娃哈哈信托案。


"实质穿透"原则的风险不容忽视。内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采"实质穿透"原则,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定性适用法院地法,若离岸信托文件的内容与内地强制性规定(如继承必留份制度等)冲突,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虚假信托"的认定标准是另一个风险点。俏江南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是因委托人过度控制信托财产、设立动机不纯以及跨境法律冲突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两份判决书可知:张兰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仍以唯一授权签字人身份直接操作信托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如频繁转账、用于个人购房等。法院认定其行为表明她未真正放弃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委托人保留过度控制权信托财产实质仍属于张兰个人,违反了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第二,设立信托的动机存疑:张兰在与债权人债务纠纷期间设立信托,且在收到冻结令后紧急转移信托资金,被法院认为存在规避债务的主观意图。法院认为其设立信托的目的并非真正实现资产隔离,而是为保护资金免受债权人追索,属于“虚假信托”。此外,法律适用与跨境管辖问题:张兰选择库克群岛作为信托设立地,但新加坡法院依据国际公共政策原则和普通法传统,拒绝承认库克群岛法律对委托人的过度保护,认定张兰的行为受新加坡法院管辖,从而否定了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三)税务合规与反洗钱要求


跨境传承中的税务合规要求日益严格。


CRS(共同申报标准)的影响无处不在。截至目前,中国已与超过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全面税收协定或信息交换协议(TIEA),可依法请求协定国税务机关协助调查。任何故意隐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行为,可能触发CRS成员国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乃至刑事追究,其隐瞒和伪造身份的行为,可能触及反洗钱等金融犯罪。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是重要的反避税机制。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在低税国家设立"空壳公司"规避税收,将可能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其利润需要并入中国税前利润。


税务成本的差异需要仔细考量。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的税务成本相对较高,通常会高于离岸信托的税务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对绿卡持有者实施严格税务监管,要求其无论身处何地,均需如实申报全球资产。


反洗钱合规要求贯穿整个流程。跨境销售合规、反洗钱与来源审查、投保资金跨境支付与税务申报都需要重点关注。在信托架构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证明,避免因资金来源不明而导致信托被认定无效。


05
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防控体系



(一)家族信托设立的程序要求


家族信托的设立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尽职调查的法律要求是设立的第一步。任何信托产品的设立都必须由专业律师对信托资产及信托资产投资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信托公司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不仅是其履行谨慎义务的体现,也有利于提高自身风险管理的能力。尽职调查应包括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


当事人资格的法律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没有要求,但受益人和受益人范围必须是可以确定的。设立家族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同时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


设立流程的规范化操作必须严谨完善。首先,进行法律咨询,聘请专业律师或信托顾问,评估设立可行性及潜在风险;其次,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等基本信息;第三,签署协议,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署信托合同;最后,进行监管备案,向信托监管机构提交设立申请及相关材料,获取备案证明。


信托文件的必备条款不得省略。根据《信托法》第9条,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此外,还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二)税务规划的法律边界


家族企业传承中的税务规划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则需要准确把握。股权转让中涉及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多重叠加风险;股权继承时,若法院判定相关人员有权继承股权,股权过户时要缴纳印花税,股权增值部分还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取决于资金性质。如果受益人是中国的税收居民,按中国税法,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被界定为企业资金,如东南亚市场拓展的储备金,资金产生的利息等收入进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理避税的法律工具包括:利用信托及其他传承工具,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会或家族合伙企业,将核心资产转入这些工具中,实现财产的集中管理和税务筹划,降低继承税、赠与税等税负;利用控股公司、有限合伙等间接持股等企业间分红免税政策。


(三)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


家族财富传承中的争议解决机制约定亦不容忽视。


多元化的解决路径包括:调解(保密、非约束性程序,中立第三方帮助达成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仲裁、家族会议、家族宪法或治理协议、诉讼等。


内部调解机制的制度化是首选方案。家族宪章应首先明确规定内部调解机制,设立家族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建议由家族中较为年长或德高望重的成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应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家族宪章的规定和家族价值观进行调解。


仲裁机制的优势与设计值得重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可通过约定仲裁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灵活、专业性强、保密性好,且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执行性。


调解与仲裁的结合运用提供了更多选择。根据《仲裁法》第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预防机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专业顾问预先设立专业的持有资产架构,有预见性地照顾到各方利益和诉求,在程序上确保公平;为家族成员提供表达意见的渠道,让他们能就变革方案分享想法与忧虑,并确保其声音被倾听,这与认可贡献、肯定成就一样,都是顺利过渡的关键环节。


06
前沿趋势与制度创新展望



(一)新《公司法》的深远影响


类别股制度的创新意义在于为家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控制权安排工具。通过将类别股与家族信托相结合,股权家族信托中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的分离架构设计可从协议约定走向公示登记,有利于实现家族企业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实现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同时,类别股也可能解决家族信托持股结构的上市困境。


股东出资制度的重大调整对家族企业影响深远。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完全的认缴制修改为五年限期认缴制,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改为实缴制,这将对数以千万计的家族公司产生影响。同时,第23条新增的连带责任条款要求家族企业必须建立更加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因资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治理现代化的制度要求体现在多个方面:强化了董事与高管的勤勉义务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了股东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建立了更加灵活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则。这些变化要求家族企业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更加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ESG理念的融入


ESG(环境、社会、治理)理念正日益深刻影响家族企业的传承模式


社会责任与财富传承的结合成为新趋势。越来越多的家族在传承规划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考量,通过设立家族基金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等方式,将财富传承与社会价值创造相结合。例如,李兆基规定家族信托的受益人需拿出不低于信托收益的10%进行捐赠,以此保证家族成员持续投身慈善事业。


可持续发展的传承理念要求家族企业不仅关注经济利益,更要考虑环境影响和社会责任。这包括:在企业经营中贯彻环保理念,减少碳排放;关注员工福利和发展,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履行企业公民责任。


ESG投资的兴起为家族财富管理提供了新的方向。越来越多的家族办公室开始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选择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投资标的,既实现了财富增值,又创造了社会价值。


(三)数字化转型的机遇


数字化技术正在为家族企业传承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数字化治理工具的应用提高了治理的效率和透明度。通过建立家族信息系统、数字化家族档案、在线家族会议平台等工具,家族成员可以更便捷地参与家族事务决策,提高治理效率。


智能财富管理系统为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更精准地进行资产配置、风险控制和税务筹划,提高财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区块链技术的潜在应用为家族信托和股权管理带来了新的可能。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托资产的透明化管理、股权变更的实时记录、家族成员权益的智能合约化等,大大降低传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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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成功传承的关键要素包括:第一,制度化建设是基础,无论是新鸿基的家族信托、龙湖的AB股架构,还是立白的家族规约,都体现了"制度大于血缘"的现代治理理念;第二,风险隔离是保障,通过家族信托、股权架构设计等工具,有效隔离了个人风险与企业风险;第三,文化传承是灵魂,成功的家族企业都注重精神财富的传承,将家族价值观内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


失败案例的深刻教训警示我们:第一,未雨绸缪是前提,杉杉股份的案例充分说明了提前进行传承规划的重要性;第二,风险防控不可忽视,海翔药业的案例告诉我们,即使是完美的传承路径设计,也需要配套的风险隔离机制;第三,法律合规是底线,跨境传承中的法律冲突可能导致整个传承计划的失败。


面向未来的行动建议包括:


对家族企业创始人应尽早制定传承规划,在身体健康时就开始布局;选择合适的传承工具,根据企业特点和家族情况选择家族信托、类别股、AB股等工具;注重家族治理建设,建立完善的家族宪章和治理机构;加强风险防控意识,重视税务合规和反洗钱要求。
对家族企业二代应主动学习和准备,通过基层历练、海外留学等方式提升能力;积极参与家族治理,在家族会议、委员会中发挥作用;保持开放心态,既要传承家族传统,又要拥抱时代变化;建立专业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财富管理师等专业顾问。
对专业服务机构应提升专业能力,深入理解家族企业传承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创新服务模式,提供一站式的法律、税务、财富管理服务;加强国际合作,特别是在跨境传承领域与国际专业机构合作;注重长期关系维护,与家族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展望未来,随着《公司法》的深入实施、《信托法》的广泛应用、数字化转型乃至AI技术的不断发展,中国家族企业的传承将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法律环境和文化传统,积极拥抱新科技,才能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企业传承之路,实现葳蕤繁祉、兰桂齐芳的美好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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