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医药领域反腐败斗争已从“个案打击”进化为“系统治理”。随着中央纪委二十届五次全会精神的落地,监管手段呈现出全链条、穿透式、多维度惩戒的特征。本文旨在结合最新政策与典型案例,深度解析当前医药行业监管新格局与法律风险,并为行业合规体系的根本性重构提供方向性思考。
一、政策背景:中央纪委2026年重点部署与医药领域靶向整治
2026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将“强化执纪执法为民,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列为年度重点工作,[1]明确在金融、医药等12个重点领域深化腐败整治。会议提出出台新型/隐性腐败证据指引、推进“风腐同查同治”,并启动“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旨在从源头净化行业风气,凸显对腐败问题“零容忍”和系统治理的决心。
针对医药领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提出靶向整治举措:首先,紧盯药品、高值耗材、医用设备采购等关键环节、“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以及资质审核、招标竞价、合同签订等关键节点。其次,严查通过虚报价格、围标串标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带金销售”、学术会议利益输送等问题。第三,纠治医务人员多点执业不报备、收取现金报酬逃避监管等问题。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也将通过压紧责任、开门整治、联动监督等方式,推动整治走深走实。[3]
二、最新案例透视:政策落地中的法律风险具象化
近期曝光的四起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2026年医药反腐的查处重点与裁判逻辑,为行业敲响法律警钟。
1.销售个人行贿的“双罪并罚”[4]
山东某集团公司销售业务员慈某,在2012年至2020年期间,一方面向某医院工作人员个人贿送人民币39.5万元、美元9,900元及200克金条;另一方面向该医院内设科室贿送医用耗材销售回扣119.12万元。法院最终以行贿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对单位行贿罪(指向医院内设机构)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除了刑事处罚外,国家医保局将指导云南医保局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直接关联集采资格。
2.第三方CSO(咨询公司)的“风险穿透”[5]
上海Y企业咨询企业为承接H医药公司(配送企业)销售的某药品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业务,承诺通过其服务会维持并增加上海地区药品的总销量。Y企业的销售推广总监及股东向上海某医院医生顾某支付好处费共计35,046元,医生开具药品18,275支。执法机构认为,Y企业在从事药品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过程中,采用给予医师财物的手段来增加药品销量,以期从H医药公司获取可观的市场服务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
上海市药事所接到案源后,对涉案配送企业启动信用评价,并要求其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配送企业提供了与生产企业关于涉案产品的销售合同与发票等信息,后续上海市药师所将对本案穿透至生产企业启动信用评价。
3.“特别严重失信”的市场禁入[6]
重庆康荣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因获得重庆某医院院长孙某在承揽医疗设备、采购耗材业务方面的帮助,在2015年至2023年间,先后5次向其贿送现金,共计800万元。
重庆市医保局依据相关制度,结合该公司的失信事实和涉案金额,将其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并暂停其在重庆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配送资格5年。
4.普通医务人员的受贿定性[7]
党某在2012年至2023年担任某医院内科医生期间,利用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为6家医药公司提高药品销量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这些公司相关人员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78.911万元,涉案款项通过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交付。法院审理后认定党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该案件已作为2025年第二季度医药商业贿赂案源下发,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黑龙江省医保局按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对案件涉及到的6家医药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处置。
三、监管新格局:“刑行信用”联合惩戒多轮驱动
近期公布的数起典型案例,生动体现了当前医药反腐“多部门协同、全链条追责”的鲜明特征。
(一) 刑事责任追究“全覆盖”
1.追责对象全覆盖:案例显示,打击范围既包括行贿方,也包括受贿方。受贿方不仅涵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医院院长,也延伸至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普通医务人员。这彻底打破了“只抓领导、不追医生”或“重受贿、轻行贿”的旧有观念,实现了责任主体的全覆盖。
2.行为认定全覆盖:对利益输送方式的查处更为细致。无论是直接现金贿赂、赠送金条,还是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支付回扣,亦或是通过“医药咨询服务企业”以“服务费”“推广费”名义进行的变相行贿,均被纳入侦查视野。这与中央纪委提出的严查“新型/隐性腐败”、出台相关证据指引的方向高度吻合。
(二)招采信用评价“强威慑”“穿透性”“治生态”:
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已成为医药反腐的核心行政惩戒手段,其与刑事司法程序的无缝衔接,构建起“违规—失信—受限”的刚性逻辑链:
1.惩戒威慑力升级:医药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司法或行政认定,即触发国家医保局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失信等级与涉案金额、情节挂钩,并直接对应挂网产品撤网、取消投标资格、暂停配送资格乃至全面市场禁入等严厉措施。这种“资格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构成根本性挑战。
2.监管穿透性强化:上海某咨询企业案中,药事所要求“配送企业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并明确将“穿透至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这意味着,医药生产企业不能再通过委托第三方CSO(合同销售组织)进行“带金销售”来规避责任。监管层通过“穿透式”监管,直击利益链条的源头——药品生产企业,迫使其承担对推广渠道的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3.治理目标升级:从“查个案”到“治生态”的转变:通过信用评价的联动机制,监管目标从处罚单个违法企业,升级为整顿整个药品耗材流通生态。这迫使医药企业重新审视合作模式、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建立内控流程,从而压缩商业贿赂的空间。
四、结语
2026年开启的医药领域靶向整治,是一场融合纪检监察的政治监督、司法机关的刑事打击、医保部门的行政规制与市场禁入的综合性治理,其核心特征是全链条追溯与穿透式问责。
无论是药企、医疗器械公司、第三方服务商,还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只要触碰商业贿赂红线,都将面临刑事、行政、信用三重惩戒。合规已不是选择题,而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答题。
企业应以诚信为基石、内控为支撑、科技为抓手,构建覆盖研发、生产、推广、销售、配送全链条的反腐合规体系,方能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的监管新格局中行稳致远。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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